(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曾用名: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清扬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员工存在未完整报备手机号码的行为,你分公司未能及时监测和预警。
二是对于你分公司原负责人胡道雷手机号码出现在客户证券账户委托记录的异常情况未开展进一步核查,电话回访流于形式,未能及时核查发现胡道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况。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分公司对明显异常的情况未保持审慎,对暴露的合规风险未采取足够措施,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