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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8-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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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65 号

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大道 3 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01;

曾胜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程峰武,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证通电子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

— 1 —

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 3,000 万元至 4,500 万元。2024 年 4 月 27 日,证通电子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将公司 2023 年度预计净利润向

下修正为-8,000 万元至-6,000 万元。2024 年 4 月 30 日,证通电

子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为-7,203.96 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 2023 年度预计净利润

与经审计的 2023 年度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曾胜强、财务总监程峰武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曾胜强、

财务总监程峰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证通电子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 2 —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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