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明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明昊:
经查,深圳锦城长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城长久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8年4月12日至今担任锦城长久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