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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诺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诺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诺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财务状况和投资情况。
二、管理的部分基金上传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备份系统的报告与向投资者披露的报告内容不一致,上传的报告中投资项目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挪用部分基金财产。
四、部分基金的管理费直接转至个人账户。
五、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办公场地和人员混同,缴纳社保员工不足5人。
六、部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夸大推介基金。
七、部分基金未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中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八、未对部分投资者告知警示过程录音或录像;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的收入或资产证明、告知警示过程的录音或录像、冷静期回访等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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