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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袁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袁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5号

袁彬: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存在向客户发送风险测评重点问题答案、新开户自助回访答案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等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你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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