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王润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润平:
经查,你作为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高股份”)监事,你的配偶周某会于2023年8月4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累计买入莫高股份股票18,000股,合计成交金额98,660元,累计卖出莫高股份股票18,000股,合计成交金额106,030元,获利7203.2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