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元和、朱继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长虹塑料集团英派瑞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元和、朱继弘: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关联方资金占用。2017年-2020年,你公司向关联方长虹塑料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和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拆出资金。其中,2017年累计发生额100万元,期末余额100万元;2018年累计发生额1,625万元,期末余额585万元;2019年累计发生额3,700万元,期末余额1,935万元;2020年累计发生额100万元,期末余额0万元。截至2020年12月底,相关资金占用本金已全部归还。上述情形构成资金占用,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2024年4月8日,你公司发布《补充确认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告》,将乐清市塑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虹途塑料有限公司补充披露为关联方,并补充披露了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郑元和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承担主要责任。朱继弘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应对信息披露不及时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郑元和、朱继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郑元和、朱继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