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林志雄、罗炯、华贤楠、陈丹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志雄、罗炯、华贤楠、陈丹荷: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的规定,我局对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医疗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披露不完整。大博医疗存在开放部分OA系统权限供捷斯尔(厦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百迈思(厦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部分人员使用,并协助前述公司开展工商注册、人事招聘、物资采购、合规管理等行为。前述公司与大博医疗存在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前述公司为大博医疗关联方。对此,公司未依照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信息披露事务内部管理不规范。大博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章程》执行不到位,未为相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充分的便利条件,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大博医疗个别重大事件未进行内幕信息登记,且内幕信息登记表中相关知情人未签字确认,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闲置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2022年3月17日,大博医疗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4.87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前述投资期限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直至2023年4月28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这一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简单错误。大博医疗2023年年度报告中重要在建工程项目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披露错误,其中“大博医疗科技产业园”、“骨水泥无菌生产平台”、“大博医疗医用材料项目”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实际应为19.09%、86.99%、24.2%,但公司披露为2420%、8699%、1909%,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林志雄作为大博医疗董事长、罗炯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前述公司第一至五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华贤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前述公司第三至四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陈丹荷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前述公司第五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博医疗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林志雄、罗炯、华贤楠、陈丹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登记,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信息披露差错问题予以更正。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公司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