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坤、郭开文:
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对2022年年报披露的信息进行了大额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的2022年年报关键财务指标金额及比例与2023年6月30日已披露的2022年年报信息存在较大差异。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坤、时任财务负责人郭开文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刘坤、郭开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