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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青江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青江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青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一是银证合作中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的问题,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统一管理,防范从业人员违规展业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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