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居春山、唐学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居春山、唐学平:
经查,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4月30日,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居春山、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学平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