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42 号 关于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西藏天路,A 股证券代码:600326; 扎西尼玛,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胡炳芳,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以下简称《决定书》),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路或公司)对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不准确、对区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周转房项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公司据此对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公告显示,2019 年,公司调减总资产、归母净资产、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 3803.12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关科目的 0.33%、1.04%、4.04%、8.77%;2020 年,公司调减总资产、归母净资产 3803.12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关科目的 0.3%、0.86%;2021 年,公司调减总资产、归母净资产 3803.12 1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关科目的 0.27%、0.86%;2022 年,公司调减总资产、归母净资产 1722.62 万元,占更正前相关科目的 0.13%、0.44%,调增利润总额、归母净利润 2080.5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相关科目绝对值的 3.46%、4.0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事项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客观、准确地披露。公司对相关资产减值测试不准确、减值计提不规范,导致 2019 年至 2022 年多期定期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扎西尼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胡炳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扎西尼玛、时 2任财务总监胡炳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