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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

经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二是公司在2022年至今的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狮头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吴家辉作为公司董事长并在2024年6月14日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徐志华作为公司时任总裁,方贺兵作为公司副总裁及有关事项当事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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