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经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在2022年至今的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你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狮头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你公司未配合狮头股份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 8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