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石家庄圣宏达热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军民、闫花花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5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石家庄圣宏达热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军民、闫花花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5号))

石家庄圣宏达热能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军民、闫花花:

经查,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下同)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周军民、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闫花花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周军民、闫花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8月1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