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山南天籁之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18号
山南天籁之声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因公允价值核算错误,2023年年度报告少记净利润132.71万元,导致当期净利润由盈利变为亏损,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2021年未及时审议及披露实际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审议金额的信息,2022年补充审议及披露追认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未回避相关表决。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