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母丹、张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4〕17号
母丹、张迪:
近期,我局对山南天籁之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因公允价值核算错误,2023年年度报告少记净利润132.71万元,导致当期净利润由盈利变为亏损,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2021年未及时审议及披露实际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审议金额的信息,2022年补充审议及披露追认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未回避相关表决。
母丹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迪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你们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环岛南路7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