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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剑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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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李剑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26 号

关于对李剑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剑峰,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4〕21 号)查明的事实,李剑峰作为江苏

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持股 5%以上股

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5 月 19 日,李剑峰持有金陵体育 19.37%有表决权的

— 1 —

股份。2017 年 5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李剑峰控制“黄

某娟”“林某余”相关账户交易金陵体育股票。2018 年 8 月 27

日,李剑峰实际持有金陵体育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 20.39%。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李剑峰实际持有金陵体育有表

决权的股份比例增加量始终维持在 1%以上。李剑峰未通知金陵体

育公告上述事实。

二、短线交易

李剑峰作为持有金陵体育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金陵体育股票的短线交易行为。其中买入

金陵体育股票合计 5,414,883 股,金额合计 141,406,842.50 元;

卖出金陵体育股票合计 3,456,103 股,金额合计 134,519,438.50

元。

李剑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11.8.1 条第二款、第 11.8.3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6.2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2.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

— 2 —

制人之一李剑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李剑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由金陵体育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

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李剑峰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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