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21 号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3 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你公司使用累计不超过 6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股东大会授权的投资期限到期后,你公司仍存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涉及金额合计 3.73 亿元。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才召开董事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并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1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 6.3.5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8 月 2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