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跃、孟海峰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陈跃、孟海峰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22 号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跃、孟海峰: 2024 年 1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3,000 万元至 3,8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 1,600万元至 2,000 万元。2024 年 4 月 1 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 2023 年度净利润为 1,050 万元至 1,350 万元,扣非净利润为-650 万元至-800 万元。2024年 4 月 23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1,154 万元,扣非净利润为-711 万元。 你公司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披露的业绩预告中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存在较大差异;扣非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存在较大差异,业绩预告披露信息 1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第 6.2.5 条的规定。 陈跃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孟海峰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8 月 2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