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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8-02 16: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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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74 号

关于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福日电子,A 股证

券代码:600203;

陈富贵,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吴智飞,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年度报告存在多处披露错误。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导致公

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多处内容列示错误。错误内容包括“主要会

计数据”中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入后的营业收入有关数据、

“主要财务指标”中与每股收益有关的数

据、

“主营业务分析”中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的部分数

据、“投资状况分析”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部分数据、“主要控股参

股公司分析”中部分总资产和净资产数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

交易”中报告期发生额数据等多处列示错误。

1

年度报告是信息披露的重要文件,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中出现包括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等多处错误,

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 5.2.1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陈富贵作为公司财务工作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吴智飞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

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

第 5.2.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陈富贵、时任董

事会秘书吴智飞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2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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