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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8-01 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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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45 号

────────────────────────

关于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夏 珂,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一)公司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预计公司 2023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归母净利润)为 320 万元至 45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 320 万

元至 450 万元,2023 年期末净资产 8,430 万元至 9,130 万元。公

司预计 2023 年度归母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3 年度

实现归母净利润-387.52 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413.39 万元,

2023 年度末净资产为 6,517.69 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

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 2023 年年

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实际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与预告

金额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实际净资产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较

大,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提交拟公告文本,称经与年审机构预沟通,基于审慎性原则,对

前期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对于公司酒水饮料业务产生的利润总额

868.39 万元不再确认,但未说明原因。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实

际业绩较预告业绩由盈转亏。对此,年审机构提供了情况说明,

涉及对公司酒水饮料业务收入确认合规性等事项的疑虑以及由

-2-

此可能对审计报告类型产生的重大影响。上述事项直接关系到投

资者对公司股票上市地位前景的判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经监管督促后,公司拒不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未及时向投资者提

示公司股票可能触及终止上市情形的重大风险。

(三)时任总经理未按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发表意见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及 2024 年第

一季度报告称,时任总经理夏珂未对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

第一季度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实际归母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

与预告金额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实际净资产与预告金额差异

幅度较大,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披露年报相

关重大风险事项,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5 条、第

2.1.7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对

于上述违规事实及其他违规行为,本所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

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时任总经理夏珂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

员,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且未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

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意见,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违

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3-

4.3.1 条、第 4.3.5 条、第 5.1.10 条、第 5.2.6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时任总经理夏珂申请听证并作出异议回复,

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对于业绩预告违规事项,其入职时间较短,

且主要负责新业务开发,未被授权参与原有业务,业绩预告等信

息披露事务并非总经理首要职责,且其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职主

要依赖会计师的专业判断。二是对于未按规定发表意见事项,其

认为公司 2023 年经营有严重问题,对公司定期报告表示否定意

见,无法在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对此,其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

与监管机构沟通,并于 4 月 30 日向公司发出无法签字的《说明

函》称,其自 2023 年 12 月任职之日开始介入和熟悉公司业务,

主要从事算力业务运营,对公司 2023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不能做出真实准确完整的确认,无法在年报上签字确认。但相关

《说明函》未能及时提交给交易所,导致违规事项发生。另外,

其已于 2024 年 5 月 7 日辞去总经理职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

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未及时披露年报相关重大风险事项,严

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时任总经理夏

珂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在公司年度业绩

-4-

预告上签字确认,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时,相关责

任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可能造成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的

事项予以针对性关注。其所称未获相关业务授权、入职时间短、

非财务专业人士、依赖会计师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根据听证及异议回复等情况,其一,公司时任总经理夏珂经

公司多次提示仍拒绝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

报告发表任何意见,其所提否定意见也未通过书面确认意见发表

并予披露,相关违规事实清楚;其二,其 4 月 22 日与监管机构

沟通并未涉及其对定期报告存在否定意见等相关事项,且其于 4

月 30 日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上网后才向公司发出的《说明函》,未

针对定期报告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未能起到风险提示

的作用;其三,夏珂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入职后对公司 2023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主要依赖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中介机

构的判断,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持续、

充分关注并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跟进公司定期报告相关工作,也

未按规定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披露文件中陈述理由。其相关异

议理由不足以减轻其违规责任,其所称于 5 月 7 日辞去总经理职

务不影响对其违规责任的认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5-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夏珂予以公开谴

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25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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