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张忠、陈建旭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张忠、陈建旭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16 号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张忠、陈建旭: 经查,2023 年 9 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通光海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光电”)向你公司参股公司江苏海通达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达”)提供 650 万借款。海通达为你公司关联方,上述借款构成关联交易。截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你公司已全部收回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海通达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向海通达提供资金,且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7.2.12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第 7.1.5 条的规定。 1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忠、财务总监陈建旭,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7 月 31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