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17 号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称,2023 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 3,500-5,000 万元。2024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 2023 年净利润为-6,999.89 万元。你公司定期报告净利润与业绩预告净利润差异值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 年 6 月 7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对《2023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部分内容进行更正,相关更正未对你公司 2023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第 16.2.5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7 月 31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