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15 号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Guichao Hua、F Marshall Miles、贾佩贤: 2024 年 4 月 24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更正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 ,对《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调整后 2023 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减少590.03 万元,营业成本减少 5,961.16 万元,营业利润减少380.02 万元。你公司《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不准确。 2024 年 1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7,500 万元-12,500 万元。2024 年 4 月 8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亏损 16,500 万元-17,800 万元。你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2023 年年 1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 17,335.55 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第 5.1.1 条、第 6.2.1 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 Guichao Hua、总经理 F Marshall Miles、董事会秘书贾佩贤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 》第 1.4、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7 月 3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