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未对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在第三方合作公司投放的广告中留存非公司工作人员二维码,且未对第三方合作公司是否履行不得虚假宣传、诱骗交易的承诺开展实质性监测管理。上述事项反映出你公司未对互联网营销活动实施有效管控,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立即整改,健全并严格执行互联网营销活动管理制度,对分支机构互联网营销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加强第三方互联网合作公司监测管理,切实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