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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

(原标题:认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

裘强: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接管前未如实报告股东持股比例的事项,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负有责任。

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认定裘强(身份证号:360************03X)为不适当人选,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对此,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提交我局。逾期未提交的,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告知书回执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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