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唐国根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唐国根:
经查,你未取得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却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21笔股票质押业务中实际履行高管职务,且分管的股票质押业务存在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的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作为直接当事人和相关股票质押业务负责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唐国根(身份证号:360************412)为不适当人选,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