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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谈话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谈话和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措施的决定)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接管前未按规定如实报告股东实际持股比例,董事会、经理层人员超出授权履职,股票质押业务内控不完善和为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核心业务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授权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人员实际履行高管职务等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孙剑、陈迎丰、胡强、胡振齐、魏蕊辉、罗静、周明来、钟定将、李志宏等人作为相关股票质押业务参与人员,应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4年8月5日上午10时至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2.责令你公司自本行政监管措施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孙剑、陈迎丰、胡强、胡振齐、魏蕊辉、罗静、周明来、钟定将、李志宏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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