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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剑、陈斌、张利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剑、陈斌、张利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剑、陈斌、张利萍: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800万元到1,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盈利500万元到900万元。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6,180.3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16,522.34万元。你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剑作为公司董事长、陈斌作为公司总经理、张利萍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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