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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商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商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二是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过程中未有效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强化对子公司的管控,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于2024年7月2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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