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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号)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号))

北京天相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中,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二是部分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注册登记的员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营销、客服工作;个别未在中证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对外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个别员工冒用其他投资顾问名义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提升合规管控能力,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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