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点牛优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4号

(原标题:关于对点牛优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84号

关于对点牛优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点牛优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经查,你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场所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你司不晚于2022年3月22日将业务场所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26号2004房、2005房,将主要负责人变更为孔全英,且办理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但未在相关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二是业务推广环节存在不合规情形。你司未对以点牛优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名义注册并认证的微信视频号内容发布合规情况进行审核管理,且未对相关微信视频号直播行为进行留痕管理,前述行为反映出你司合规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四条、第十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强化合规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7月8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稽查局、法治司,上海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印发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