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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章绍南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章绍南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章绍南:

经查,厦门鹰君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君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截至2024年4月30日,鹰君股份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错误

鹰君股份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有误,原董事吴振、原董事会秘书张清禄实质上已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职务,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公司未及时披露董事、董事会秘书变动情况,仍将吴振作为董事、将张清禄作为董事会秘书予以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020年以来,鹰君股份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绍南之关联方提供资金,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0年资金占用发生额500万元,2020年至2022年末资金占用余额500万元;2023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50万元,归还650万元,期末资金占用清零。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并披露

2023年,鹰君股份向关联方厦门碧波园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中旺科(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植物时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交易金额分别为108万元、350万元、297.55万元;向关联方厦门健之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产品,交易金额579.2万元。公司未及时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章绍南作为鹰君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职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工作。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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