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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2号

(原标题:关于对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62号

关于对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汕头宜华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在管理基金产品期间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二是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三是管理的基金在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存在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劣后级份额合伙人对优先级份额合伙人给予差额补足等违规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下简称《运作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及《运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6月17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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