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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
经查,我局发现你行在2015年12月至2021年1月,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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