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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鑫亿鼎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陶伟、陈琼、曲金铭、张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鑫亿鼎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陶伟、陈琼、曲金铭、张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鑫亿鼎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陶伟、陈琼、曲金铭、张波: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董事长陶伟、董事兼总经理陈琼、时任董事曲金铭向投资者私下转让所持鑫亿鼎股权,约定为投资者代持股份,导致公司股权不明晰。你公司未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的定向发行说明书、2018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等文件中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长陶伟、董事兼总经理陈琼、时任董事曲金铭、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波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陶伟、陈琼、曲金铭、张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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