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陈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陈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陈逸:

经查,发现你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投资者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二、2023年入职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溉大道证券营业部时虚构个别工作经历。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37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7月8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