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陈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陈逸:
经查,发现你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投资者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二、2023年入职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溉大道证券营业部时虚构个别工作经历。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37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