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大有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未对信息系统权限和外部接入进行有效管理,未能有效约束员工行为。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强化内部控制,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