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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部组织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与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合作开展网络直播投顾业务,个别投资顾问与第三方公司按投顾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收益分成,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投顾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你部未按规定保存投顾业务资料,违反了《投顾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你部个别员工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的行为,违反了《投顾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四、你部个别投资顾问安排他人顶替通过网络开展投顾业务,违反了《投顾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你部负责人为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借用你部其他员工名义挂靠客户并通过私下转账方式获取相应业绩提成,违反了《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投顾规定》第三十二条、《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和《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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