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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7-11 16: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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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27 号

────────────────────────

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富润,

A 股证券代码:600070;

陈黎伟,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林中,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 坚,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

彭 超,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1 月 27 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

,预计 2023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为 13,000 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

营业收入)约为 12,200 万元,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40,000 万元到-46,00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

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36,000 万元到-42,000 万元。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预计公司 2023 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为 9,350 万元,扣除后营

业收入约为 7,290 万元,归母净利润为-56,000 万元左右,扣非后

净利润为-52,000 万元左右。更正主要原因为,部分营业收入按

净额法确认等需调减营业收入 3,500 万元,按子公司实际账龄调

增信用减值损失 8,500 万元导致调减净利润。同时,公司进行风

险提示称,公司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负且扣除后营业收

入低于 1 亿元,可能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报显示,2023 年实

现营业收入 9,323 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 7,290 万元、归母净利

-2-

润-56,772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51,425 万元。根据公司公告,

因公司上述情形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第(一)项规

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在业绩

预告中关于营业收入、扣除后营业收入是否低于 1 亿元披露不准

确,未充分提示可能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严重影响

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才披露

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陈黎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赵林中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王坚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

秘书彭超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

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3-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黎伟、时任总经理赵林

中、时任财务总监王坚无异议,时任董事会秘书彭超提出异议并

申请听证,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已进行风险提示,且在业绩预告披露后至

业绩预告问询函回复公告披露期间,公司多次提示可能触及财务

类退市的风险。

二是在业绩预告披露前,其针对营业收入是否低于 1 亿元等

情况积极采取履职措施。

三是其于 2023 年 12 月入职,任职期限较短,预审期间积极

参与年审工作,且非会计专业,职责权限不涉及业务开展、财务

数据确认等事项,判断收入异常存在难度,违规事项与其职务不

存在直接关系。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相关责任人所提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营业收入是否低于 1 亿元对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退市风

-4-

险警示具有重大影响,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审慎判断并予披露,

明确提示相关风险。公司在业绩预告、问询函回复等公告中,仅

进行了一般性的风险提示,表示若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

最终扣除后营业收入小于 1 亿元,将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并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但未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地说明公司可

能存在部分营业收入确认方法需变更,且相关事项将导致公司扣

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未充分提示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风险,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彭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任职

期限较短、积极参与年审工作等不构成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鉴

于其在职责分工上不对收入确认等会计处理负主要责任,且其在

业绩预告披露前,已就公司营业收入是否低于 1 亿元予以重点关

注,对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黎伟、时

任总经理赵林中、时任财务总监王坚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

会秘书彭超予以通报批评。

-5-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

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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