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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雪、李桂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8号

(原标题: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雪、李桂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8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雪、李桂英: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及以前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对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公司未及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途耗情况,未识别出公司相关报表科目存在错报。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吴雪、李桂英于2024年7月26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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