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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唐代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唐代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唐代毅:

经查,海南千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寻基金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配合相关债券发行人规避债券发行环节监管规定,通过债券交易为他人代持债券;

二、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三、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混乱;

四、在产品认申购及赎回环节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投资限制的情形;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产品投资经理变更事项;

七、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投资活动,关联交易事项未披露。

千寻基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第十一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千寻基金公司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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