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的部分基金未获取投资者的收入或资产证明,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二、将固有财产混同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三、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