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刘天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天春: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兴安北大路证券营业部任客户经理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向客户发送回访内容并提供答复口径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