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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梁宏、梁新贤、李敬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5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梁宏、梁新贤、李敬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75号

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梁宏、梁新贤、李敬华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梁宏、梁新贤、李敬华:

经查,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超华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4年1月31日,*ST超华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2.5亿元至3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亏损约2.40亿元至2.90亿元。4月30日,公司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约5.38亿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约4.24亿元。公司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未及时进行修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ST超华董事长梁健锋、总裁梁宏、财务总监梁新贤、董事会秘书李敬华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超华、梁健锋、梁宏、梁新贤、李敬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6月28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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