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26 号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5 日晚,你公司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显示,由于工作疏忽,你公司误将本应列示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的个别数据列示至“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导致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关数据,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中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关数据披露错误,你公司对相关内容予以更正。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 1《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7 月 5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