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国宇、卢保山、温琳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彭国宇、卢保山、温琳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22 号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彭国宇、卢保山、温琳: 你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你 公 司 2023 年 度 实 现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6,916,378.84 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68.85%,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你公司未按规定在 2023 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彭国宇、总经理卢保山、财务总监温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5 条、第 5.1.9条的规定。 1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7 月 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