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雷志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万家天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雷志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截至2024年4月30日,你公司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公司前十大股东之一的北京泰万堂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你公司挂牌以来存在代多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公司存在未妥善保管财务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的情况,导致部分文件无法查找,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四、公司存在董监高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于上述重大事件公司未及时披露,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雷志辉不配合主办券商工作,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雷志辉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雷志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做到忠实勤勉尽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