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杜长河、贺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杜长河、贺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2号

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杜长河、贺岩:

经查,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对外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仍未能披露。杜长河作为公司董事长,贺岩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及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6月28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